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警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北警官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32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99号
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的领导下,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公安部、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的有关招生政策,组织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二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相关规定,预留计划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
第十三条 学校2021年在提前批本科和普通批本科两个批次招生,其中提前批本科公安专业仅面向湖北省招生,普通批本科面向湖北和部分外省招生。
(一)提前批本科招生专业: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警务指挥与战术、涉外警务、网络安全与执法、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等公安专业。
(二)普通批本科招生专业: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等非公安专业。
(三)省外各专业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2021年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下:
批次 | 专业名称 | 未改革 省份 | “3+3”模式选考科目 | “3+1+2”模式选考科目 | |
首选科目 | 再选科目 | ||||
提前批本科 公安专业 | 侦查学 | 历史或物理 | 思想政治 | ||
经济犯罪侦查 | 历史或物理 | 思想政治 | |||
治安学 | 历史或物理 | 思想政治 | |||
警务指挥与战术 | 历史或物理 | 思想政治 | |||
涉外警务 | 历史或物理 | 思想政治 | |||
网络安全与执法 | 物理 | 思想政治 | |||
刑事科学技术 | 物理 | 思想政治 | |||
交通管理工程 | 物理 | 思想政治 | |||
普通批本科 | 法学 | 文理兼收 | 不提科目要求 | 历史或物理 | 思想政治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限理科 | 物理 | 物理 | 不提科目要求 | |
信息安全 | 限理科 | 物理 | 物理 | 不提科目要求 |
第五章 报考条件及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本科提前批公安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湖北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的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报考条件:考生须是湖北省户籍,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本科录取分数线的未婚青年。
(二)考察要求: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身体条件:考生身体条件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四)体能条件: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一)提前批本科(公安专业)
考生考察、面试、体检、体测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普通批本科(非公安专业)
考生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按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严肃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时或3个月内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自负。
第八章 毕业及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科专业学制4年。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获毕业资格,发放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获取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着制式服装,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安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公安部统一组织的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录公务员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经人民警察招录程序,择优录用。 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四个专业学费5200元/年,其他专业40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320元/年。最终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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